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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有“时间表”更要有“施工图”

编辑/作者:安安 2019-07-10 我要评论

近日,共青团中央召开2019年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座谈会。《法制日报》记者获悉,今年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将...

  近日,共青团中央召开2019年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座谈会。《法制日报》记者获悉,今年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将增设网络保护的章节。与此同时,酝酿多年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今年有望出台。这两个立法信息,让座谈会上的多位代表和委员感到十分振奋。(7月9日《法制日报》)

  事实上,早在2016年10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时隔2年多后,不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而且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将增设网络保护的章节。这两个立法信息,显然释放出了积极信号:为了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统计报告显示,90%的中国儿童在日常生活中接触互联网,其中城市儿童触网率几近95%。目前我国年龄低于10岁的网民已超过1800万,未成年人上网人群已经过亿。56%的儿童初次上网的年龄低于5岁,一些孩子对平板和电脑的使用技巧,甚至超过家长,是名副其实的“互联网原住民”。不仅如此,网络侵害也时刻威胁着孩子们的上网安全,如一些软色情内容在视频平台热播,对未成年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危害。

  近年来,网络“双刃剑”作用日益明显。一方面,网络可以传播正面声音,宣传科学文化知识,迅速反映社情民意,丰富信息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另一方面,网络作为“自媒体”,也会使非理性声音、谣言、诈骗及色情等有害信息大面积传播。现有管理手段已难以适应,这对网络信息安全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成了新的威胁。特别是,统计数据显示,八成未成年人缺乏全面的自我保护意识,遇到网络威胁不知道如何处置。

  可见,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有立法“时间表”,更要有监管“施工图”。首先,网络信息主管部门应积极履责,对遵纪守法、积极传播先进文化的用户以鼓励,对传播有害信息的用户给予限制和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查处。同时,应依法将论坛、微博、博客、视频网站、搜索引擎、直播平台等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业务纳入专项许可范围。比如,网络实名制是杜绝电信诈骗、账号盗窃、虚假、色情信息、垃圾邮件、个人信息泄露等,营造健康信息环境的一个手段。再者,要建立健全对网络舆情的应急预案,对可能引发侵害未成年人利益事件的有害信息的监测、预警、通报、处罚等,应该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

文章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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