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该《规定》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两部法律制定,明确规定了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方法、过程和执行人,明确表述了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检查总体要求: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全面落实执法责任。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检查实施单位方面,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运营机构和联网使用单位的网络管理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实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个人的,可以由其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实施。
检查对象方面,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对下列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提供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的;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提供其他互联网服务的。
检查方式方面,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督检查或者远程检测的方式进行。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