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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客房集体宿舍禁止装摄像头

编辑/作者:安安 2019-03-29 我要评论

广州日报深圳讯 (全媒体记者王纳 通讯员司新宣、谭永刚)随着智慧城市的发展,城市里的摄像头越来越多,那么居民的隐私如何保护?这个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昨日,记...

  广州日报深圳讯 (全媒体记者王纳 通讯员司新宣、谭永刚)随着智慧城市的发展,城市里的摄像头越来越多,那么居民的隐私如何保护?这个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昨日,记者从深圳市司法局获悉,深圳市近日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明文规定,禁止在旅馆客房、医院病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摄像头等,违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记者从深圳司法局了解到,这是国内第一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可以为国家以及地方立法提供经验和借鉴。

  据了解,当前,深圳市正推进“雪亮工程”建设,到2020年,全市各类摄像头多达200万个。目前,《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出台,并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保护居民隐私

  禁止在隐私场所安装摄像头

  记者仔细阅读了《征求意见稿》,里面多次提到了对居民隐私的保护。

  “禁止在旅馆客房、医院病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单位和个人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仅限于满足自身安全防范需要,应当合理布设采集设备的位置、距离,固定视频图像采集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安装和覆盖范围。”

  “涉及公共安全人像及车牌等敏感信息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由公安机关统一规划和管理。人像及车牌等敏感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范视频共享

  应以保护公民隐私等为前提

  记者从《征求意见稿》中看到,该条例也突出了对互联网视频和视频图像共享的规范。

  第二十二条:“采用互联网传输或者在互联网公开的,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发现可能侵害公民隐私、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禁止未采取安全措施将系统采获信息接入互联网。”

  应当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公民隐私为前提。如第十九条规定: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统筹、创新服务、安全应用、开放共享的原则,推动和加强社会服务和开放共享。

  处罚:

  违法装摄像头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该条例加大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中提到,几种情形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首先,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擅自扩大安装和覆盖范围,或者隐私信息未采取保护性措施的;其次,是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另外,对违反使用规定的情形,也会处以两千元到三万元不等的罚款。

文章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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