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反侵权假冒创新战略联盟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闽01民初1208-1209号之一裁定
应得到切实执行的声明
2018年12月10日,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公司)在其官网上宣布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高通公司的申请,依法做出诉中禁令裁定书。裁定苹果公司所属四家中国分支机构在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至该案做出生效判决之日止,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包括iPhoneX在内的七款iPhone手机。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反侵权假冒创新战略联盟(北京反侵权假冒联盟)特此声明,根据中国法律,上述裁定在送达苹果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之日起即生效,苹果公司是否申请复议不影响裁定执行,苹果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立即履行上述裁定。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市场巨大。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中国的态度始终是明确而坚定的,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国际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可以取得很好的回报,其知识产权也一样能同等得到充分保护。无论哪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选择在中国诉讼,都能得到公正的判决。
为了推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本联盟自成立以来,致力发展成为一个以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全球化社团组织,通过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紧密合作机制搭建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由政府相关部门、司法部门、行业组织、电商及社交媒体平台、品牌企业、知识产权权利人、志愿者等共同参与,以多元调解、快速维权、质量品控、诚信投诉、协调行政执法保护、支持司法维权为手段的社会共治立体保护体系,形成了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立体保护模式,实现了多方共赢,成为有效协调相关各方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力量。
就目前已成为舆论焦点的高通诉苹果禁令裁定,联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院于2018年12月17日下午召集联盟会员单位大成律师事务所、康隆律师事务所、恒都律师事务所及国信公证处等相关领域的资深专业人士,针对此项禁令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执行的可行性、执行该禁令的范围界限及具体执行层面上的相关问题等进行了专业研讨。
与会人士一致认为,该裁定现已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苹果公司所属四家中国分支机构应该立即履行该裁定。该禁令适用于被告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相关经营活动。针对苹果公司在复议期间不履行该禁令的行为,法院应该遵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强制苹果公司依法履行该裁定。如果苹果公司仍然拒不执行该裁定,其行为构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应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苹果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情节严重程度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强制执行不针对苹果手机的用户,消费者不受影响。
本联盟注意到,该裁定指向的苹果公司四家中国分支机构迄今仍未履行该裁定,甚至还出现拒绝接收法院依法送达的禁令裁定书的行为(只有一家分支机构接收了法院第一次邮寄的裁定书,其余三家分支机构在法院第二次邮寄送达后,于2018年12月14日签收了邮件)。这种行为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热议,乃至强烈愤慨。
对此,本联盟认为:
苹果公司作为在中国市场获得了巨大利益的全球最知名公司之一,对中国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定应当尊重,并根据裁定自觉履行禁令,而不是凭借其超级经济实力和影响力来蔑视乃至践踏中国的法律。
在此,本联盟郑重呼吁,苹果公司切实履行该裁定,以维护中国的法律尊严和中国法院的司法权威。这不仅有利于中国法治的建设,也对维护苹果公司在全世界,特别是中国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至关重要。如果苹果公司继续无视生效裁定,继续不履行该裁定,本联盟将支持高通公司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促使该裁定切实得到执行。
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反侵权假冒创新战略联盟(北京反侵权假冒联盟)
2019年1月3日
附件:案件概述/upload_files/20190103154911041104.docx
英文版声明:/upload_files/2019010317142886288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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