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支付清算行业发展迅速。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非常活跃,新兴支付业务高速增长,支付业务中技术和场景应用的作用日益突出。在支付创新和发展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监管的适应性需要进一步增强,监管模式正随着支付行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
传统监管组织结构可以归纳为两个基本模式:统一监管模式和多边监管模式。统一监管模式由统一的机构实施对所有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监管,监管者不仅要对金融安全和稳定负责,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还要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商业行为实施全面监管。多边监管模式则由多个机构实施对不同金融产品、不同金融机构和不同金融市场的监管,监管机构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在其权属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20世纪初,我国便对金融业采取了分业监管模式,对支付结算也采取同样的模式,主要解决资金存管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等。然而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计算机互联网在金融领域广泛使用,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电子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双重升级推动金融业迅猛发展,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各类金融业之间的严格区分被打破,逐步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发展,对传统分业监管模式产生挑战,影响支付结算的监管问题。
互联网时代的支付结算工具的多样化和平台化特性,对分业监管产生了极大挑战。分业监管不仅增加了监管成本,官僚化的机构设置和对业务的陈旧观念也常常剥夺人们的学习能力和工作的能动性,与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创新能力极不匹配。实践中,从事支付结算和资金结算的中介机构包括经过央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有些已经开始从事综合经营,这些机构的人员很多身兼数职。为了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等工作,支付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要耗费大量精力用于制作报表和报告,极大地降低了工作效率。
传统支付监管无法适应金融创新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迫切需要。科技创新带来了社会生活的便利化,但也导致了诸多问题:基于大数据的人像分析技术会不断还原消费者的基本特征。金融网络化与混业经营加大了用户信息泄露的风险;数字化、信息化的支付方式不断构建出一个虚拟的金融交易市场,互联网支付本质上是信息流的传送,这种交易行为完全以网络为载体,而互联网的开放性、平等性、共享性特征使得金融交易者包含基本情况、账户和资金信息等在内的信息面临被盗取、篡改、仿冒的风险,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构成极大威胁。
作为国内领先的独立第三方支付企业,中付支付拥有由互联网行业资深创业者、优秀金融界人士和顶尖技术人员所组成的国际化管理团队,在产品开发、技术创新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在数据安全、风险控制方面,中付支付通过采用HTTPS、安全硬件KEY或数字证书认证等安全技术,保证系统的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和不可抵赖性。同时,使用多重验证技术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进行合法的交易,实现全天候的交易监控,做到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
近期,利用支付硬件设备进行洗钱的案例频发,支付是反洗钱制度的建立基础,没有完善的支付制度必然会导致洗钱等现象的滋生蔓延。以实名制为基石的支付制度在防范传统金融机构洗钱风险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而互联网是以匿名制为基石而建立的,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支付结算制度本身就存在着极大的洗钱风险隐患,也催生着较强的反洗钱合规要求。加之互联网支付的爆发式增长为互联网支付机构提供了海量基础数据,这是传统支付结算无法取得的优势,也呼唤着传统支付结算监管模式、监管理念的变革。
我国的支付结算体系是以人行为主导、银行为主体、非金融机构为辅助的体系架构,统一监管模式下,对监管机构而言,从宏观上可以推动精简机构和编制,助推金融体制改革,在微观上可以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和个人能力的发挥。
央行在1997年颁布《支付管理办法》,其后陆续出台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4月1日起实施《条码支付业务规范》等,对支付结算实施相应管理,在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面临日益趋严的监管政策,中付支付庄紫祥博士表示,公司员工均来自于支付行业,并且有着多年的开发经验,熟悉各种支付的流程,有着丰富的行业经验。面对行业内企业纷纷出售支付牌照的行为,中付支付从未有过出售牌照意向。未来,中付支付也将继续凭借稳健的作风、先进的技术、敏锐的市场洞察力以及极大的社会责任感,成为更多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领域信任可靠的合作伙伴。
文章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