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安全

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 用户上网时要多个心眼

编辑/作者:安安 2019-08-13 我要评论

原标题: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 用户上网时要多个心眼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带来了便利,但也引发了新的风险,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网民...

  原标题: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 用户上网时要多个心眼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带来了便利,但也引发了新的风险,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网民们的“心病”。

  微博莫名关注了一堆陌生营销账号,QQ不知怎么就被加进陌生群组,接到能直呼其名的营销电话……这时就得小心了,你的账户很可能已被“黑灰产”团伙操控了。

  中消协和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联合发布的“2018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显示,“个人信息保护缺失”高居“维权舆情热点排行榜”第二位。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说,目前很多掌握着海量公民个人信息的公众企业,特别是大型互联网公司已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重灾区,这些企业的部分人员已经因非法提供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而被判刑。

  据介绍,我国刑法对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有明确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提供前述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等情况,均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范围。“如果数额达到标准的10倍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范围。”胡永平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晓东表示,个人信息保护要处理好四类关系:一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二是消费者和平台之间的关系;三是经营者和平台之间的关系;四是平台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他提出,未来对个人信息保护,可以更多地强调平台的信托责任或者算法责任,这样可以兼具民事责任和商事责任的特征,实现对个人信息更好地保护。

  专家建议,个人在使用互联网服务时要“长点心”,不仅要有强烈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还要充分利用有公信力的企业提供的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尽量不登录没有安全保障的网页。若个人信息遭泄露,要迅速更换相关密码,人身和财产受到威胁或遭受损失时应及时报警。而拥有大量用户信息的企业更要做好风险防控,避免出现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事情发生。(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李万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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