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上海总部公示一则处罚信息。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下称“中银消费金融”)因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被处以10万元罚款,做出处罚日期是10月10日。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银消费金融成立于2010年6月10日,法定代表人为黄志刚,注册资本为8.89亿元,股东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德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红杉盛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此外,本次处罚系中银消费金融年内第二次被罚。凤凰网WEMONEY在此前曾报道,2018年5月,上海银监局公布对中银消费金融的处罚书,处罚书显示,中银消费金融在2016年7月在办理部分贷款时,存在以贷收费的行为,上海银监局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予以警告,并罚款138.68万元。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对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明确规定了4种“不得行为”: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中银消费金融是经中国原银监会获准建立的全国首批消费金融公司之一,也是上海第一家消费金融公司。2017年中银消费金融实现营业收入40.04亿元,同比增长70%。2017年年实现净利润为13.75亿元,相比于2016年的5.33亿元,增长157.79%,成为2017年净利润最高的消费金融公司。
文章来源:移动支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