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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观察:拒绝捆绑搭售,应透明更应治本

编辑/作者:安安 2019-10-24 我要评论

【深度观察】拒绝捆绑搭售,应透明更应治本 近日,一些在线旅游平台在《电子商务法》实施之后仍存在捆绑搭售问题,引发舆论热议。 北京市消协10月16日发布的有关调...

  【深度观察】拒绝捆绑搭售,应透明更应治本

  近日,一些在线旅游平台在《电子商务法》实施之后仍存在捆绑搭售问题,引发舆论热议。

  北京市消协10月16日发布的有关调查数据显示,88%的被调查者曾经有过被捆绑搭售的经历,85.94%的人认为商家捆绑搭售的并不是自己想买的商品或服务。

  如何从根源上规范治理在线旅游平台捆绑搭售问题?今天,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联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举办了第三届3·15互联网消费论坛暨在线旅游搭售法律与规制问题研讨会,就搭售行为的法律属性、经济属性及规范治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指出,在线旅游捆绑搭售屡禁不止的根源,主要在于其通行营利模式下的利益驱使。

  以机票为例,传统机票销售代理实行“前返+后返”模式:“前返”指航空公司给机票销售代理返票价3%的手续费,“后返”指航空公司根据销售情况再给代理商返2%至5%的奖励。最后代理机构每销售一张机票大概能拿到4.5%~5%的手续费。

  有业内人士坦言,当机票代理利润不够维持成本、难以实现营利之后,在线旅游平台就想通过收取其他费用来“弥补”。因此,搭售保险、酒店券或其他相关产品就成了其现实选择。火车票销售方面也大同小异。

  然而,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表示,搭售是一个中性词,正常的搭售属于营销行为。关键是不能违背消费者的意愿,要真正做到让消费者选择。在用户购票环节中,一定要清楚、明白地把这些限制条件提示和告知用户,以免用户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李斌也认为,合理、正当的搭售行为,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不宜干预。但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服务,应当履行提示告知义务,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此前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只要商家不通过误导或强制等方式捆绑搭售相关产品或服务,有超过六成被调查者表示可以接受公开透明收取适当服务费用,但前提是要让消费者充分知情,并且让消费者自主选择。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此前也对记者表示,在严厉打击违法捆绑搭售行为的同时,要正视平台企业的服务价值,帮助其改变原来靠捆绑搭售实现营利的商业模式,引导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的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产品的同时,公开透明地收取适当服务费用。

  “建议充分考虑消费者的资金和个人信息安全,不能随便一个平台就可以开展在线订票业务,而应该参照之前机票和火车票的线下代售政策,建立相关线上票务销售准入制度。”陈音江表示,相关票务销售平台应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和客服能力、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和技术防御能力、资金安全与赔付能力。

  与会专家指出,当前鼓励平台经济发展已为共识,但鼓励平台经济发展,不只是允许平台收取适当服务费用,还应该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与此同时,有关部门也应该为平台规范发展提供政策和制度支持,引导其诚信合规经营。(记者 杨召奎)

文章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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