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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热点案件,网络平台责任受关注

编辑/作者:安安 2019-09-04 我要评论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今天(9月3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成立一周年发布会,并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白皮书》。其中,包括抖音短视频案、微信红包著作权案以...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今天(9月3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成立一周年发布会,并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白皮书》。其中,包括“抖音”短视频案、“微信红包”著作权案以及“斗鱼”平台著作权案在内的十个热点案件在发布会上正式发布,在成立一周年来,法院审理的涉互联网案件中,涉网络侵权以及平台责任界定的判决结果受到社会关注。

  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一周年来,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审理的11类涉互联网特定类型一审案件。根据《白皮书》通报显示,2018年9月9日到2019年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收案34263件,结案25333件。其中2018年收案3040件,2019年收案31223件,案件增长量迅速。

  从案件类型来看,互联网法院在1年间受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6607件,占比77.7%;网络购物合同纠纷4243件,占比12.3%;网络侵权责任纠纷2391件,占比7.0%;网络服务合同纠纷387件,占比1.1%;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173件,占比0.5%;网络金融合同纠纷155件,占比0.4%;执行案件261件,占比0.8%;其他案件46件。

  在受到关注的民商事案件审理方面,互联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总结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各类互联网平台迅猛发展、涉平台责任案件不断增加;二是涉网新类型权利案件不断增多,如侵犯个人信息、隐私权案件等为司法审判提出新挑战;三是互联网人格权侵权案件侵权与被侵权主体类型多样。

  根据统计,2018年9月9日至2019年8月31日,互联网法院受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2391件,审结1422件,侵害权利及权益包括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及个人信息、其他人身权等。其中审结侵害公众人物名誉、肖像权案759件,审结涉企业名誉权案44件。

  对于网络侵权和平台责任的界定,不同案件的审理具有不同的意义和社会效果:法院通过审理"教科书式耍赖"名誉权案,确立了社会热点事件中,注意程度与转帖者身份相关联的规则,区分了事件旁观者与事件知情者和相关者,并相应地给出了不同的注意义务标准;通过审理网红减肥产品“名誉权案,明确保护了自媒体监督、评论产品和服务的正当权利;通过“网拍丁聪书信”隐私权案,明确了网上公开拍卖他人家信侵犯个人隐私权;通过审理“视觉中国"侵犯肖像权案明确与公众知情权无关领域,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他人肖像权。

  在“网红直播坠楼"系列案件中,法院明确了平台在定情况下对网络用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结合不同平台是否获利、是否明知、与坠亡是否有因果关系等具体情形,判决部分平台承担责任而部分平台不承担责任;在“百度百科"侵犯名誉权案中,法院判决认为,“百度百科"已逐步成长为社会依赖的信息获取渠道之一,呈现一定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平台应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提高审核系统的逻辑判断、运算能力,辅之增强人工审核力度以预防侵权风险。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热点案件,网络平台责任受关注

  互联网法院发布会现场。法院供图

  十大热点案例

  1.“抖音”短视频著作权案

  抖音方面称,“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应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百度在线与百度网讯擅自将上述短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侵害了抖音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12月26日,法院驳回了抖音方面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认定涉案短视频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法院同时认定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

  本案明确了体现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给观众带来精神享受的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传递了鼓励正能量作品制作与传播的价值导向

  2,“微信红包”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案

  因认为“吹牛”软件使用了与微信相似的红包界面和聊天表情,腾讯将“吹牛”软件开发运营方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19年7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赔偿腾讯公司共计90万元。

  就“微信红包”相关页面设计,判决旗帜鲜明地反对抄袭与。搭便车。行为,有益于鼓励创新、创造,满足网络用户多元化的美感需求

  3.“斗鱼”平台著作权案

  由于主播冯提莫在直播节目中使用了未经授权的歌曲,斗鱼直播平台的经营方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诉至法院。2018年12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斗鱼公司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2000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200元。

  判决明确了网络主播直播行为需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提示避风港原则不是直播平台万能的免责理由,在特定情形下平台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4.“共享会员”模式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因认为“蔓蔓看”App在其客户端以“共享会员”的模式,为用户提供优酷平台上的内容并进行在线有偿播放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优酷公司将“蔓蔓看”App经营者北京蔓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蔓蓝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年8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蔓蓝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200万元。

  判决规范了以“共享”为名恶意利用他人视频资源谋取经营利益的乱象,明确了共享应是互利共赢,而不是不劳而获、损人利己,倡导“共享有界、行为有度。”

  5、“图解电影”著作权案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线软件“图解电影”将热播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制作成连续图集,而被优酷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2019年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图解电影”的行为构成对优酷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需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本案认定将他人类电作品进行截图制作成图片集,实质呈现主要剧情、关键画面的行为构成侵权,明确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

  6.网约车平台服务合同案

  因认为网约车平台因无理投诉而暂停司机“深夜服务卡”功能,导致订单量大量减少,网约车司机杨先生将该平台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年8月27日,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杨先生经济损失4000元。

  本案判决明确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在进行平台管理时,应注重平衡广大不特定乘客的利益与司机群体的利益,促进网约车经营模式健康可持续发展

  7.“视觉中国”侵害肖像权案

  认为未经其同意擅自将自己数百张照片放置视觉中国网站进行使用并公开售卖,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演员秦某某将视觉中国公司和同名网站的运营方汉华易美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年8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汉华易美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18万元。

  判决明确了公众人物生活场景的肖像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划定了公众人物肖像权和拍摄人著作权的权利边界

  8.“教科书式耍赖”名誉权案

  2015年10月6日,唐山男子赵勇的父亲赵香斌遭遇车祸,后于次年12月去世。2016年6月8日,唐山中院一审判决肇事者黄某某需赔偿85万余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黄某某始终拒绝赔偿。赵勇将与黄某某一家接触的视频和音频发布至网络,此后黄某某被称为“教科书式老赖”。律师岳屾山在实名认证的微博上转发了该视频。

  黄某某认为新浪微博与岳屾山构成名誉侵权,于2019年1月将二者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年6月18日,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求,法院认为,转发涉案视频的行为和发布的相关评论,并未侵犯黄某某的名誉权。

  该案明确了网络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平衡了自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保护,被网友称为“教科书式判决。”

  9.网拍丁聪书信隐私权案

  因认为赵某在“孔夫子旧书网”公开拍卖著名漫画家丁聪书信、手稿行为侵犯已故漫画家丁聪及其配偶、子女的隐私,丁聪之子丁某将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和赵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2019年8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赵某和古城堡公司构成侵权,判定二被告连续15日在孔网首页刊登致歉声明,并向丁某赔礼道歉;同时赵某赔偿原告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被告古城堡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将书信负载的隐私权、物权、著作权属性清晰呈现,强调网络拍卖应尽到合理审核义务,强调行使物权的同时,不应侵犯他人隐私权。

  10.全国首例“暗刷流量”网络服务合同案

  在暗刷近3000万流量后,许女士拒绝支付约定的3万余元费用,而被自己的“客户”常女士上法庭,但许女士认为,暗刷行为本身就是违法,合同属于无效,不应该支付上述费用。2019年5月23日,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虚假流量交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属于绝对无效的情形,因此驳回原告常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收缴原被告的全部非法获利。

  将“暗刷流量”的灰黑产业链暴露在公众视野,对网络乱象“坚决说不”,媒体评价“判决的一字一句,皆为担当”。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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