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异议处理和相关的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实名办税和电子化手段应用
●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做好税收宣传增强广大民众防范意识
中国税务报讯 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正式施行。纳税人在享受减税优惠的同时,一直以来,困扰公众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再次受到关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纳税信用体系的日趋完善,不诚信的风险越来越大,人们对诚信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越来越珍视信用。但与此同时,冒用、盗用他人身份信息,从事涉税违法活动的现象屡查不止。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税收经济秩序,削弱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的作用。维护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被冒用信息注册、确无涉案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提高联合惩戒的准确性和指向性。
从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盗用的涉税案例来看,大部分被冒用、盗用的个人身份信息,是被别有用心者用来登记注册公司,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或其他人员等。信息被冒用、盗用后,如果冒用人从事虚开发票,虚假申报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违法活动被查处,一方面无法真正打击到实际责任人,使其逍遥法外;另一方面会冤枉无辜的被冒用人,影响其个人权益。同时,会对市场交易秩序、国家行政许可机关公信力造成损害。解决这一难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建立完善异议处理和相关惩戒制度。2018年11月,税务部门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针对冒用、盗用个人信息行为,增加了“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以提高联合惩戒的准确性和指向性。办法同时明确了信息变更和异议处理条款,对立法需要问题进行了探索,操作性较强。但同时应该看到,当前实践中,对实际责任人的确定可能存在困难。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层级也较低,需进一步提高立法层级。政府部门应在社会信用立法或个人信息立法中统筹考虑以下问题:明确处理举报投诉,维护被冒用人合法权益的途径;说明被冒用人身份解除的认定方法、救济措施和处理程序;制定冒用人的确定方法及失信惩戒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
加快推进实名办税和电子化手段应用。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不断推进为民便民利民举措,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一些失信者趁机“钻空子”,借不必现场办理业务、减少行政事项审批等便利,冒用、盗用他人身份信息非法牟利。事实上,提供纳税便利绝不意味着放松失信监管,税务部门应当扩大实名认证的适用范围,加强采集、比对、确认身份信息,畅通不同地域间信息共享,形成实名信息数据库,从源头防范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加快电子智能化建设,引进影像记录设备,对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拍摄入档。利用远程视频、远程确认、人脸识别等技术,为真正不能到现场的纳税人提供便利。
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个人征信系统在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已经比较完善,以美国为例,征信公司和金融机构构成了美国信用主体,亿百利、爱贵发、全联三大信用局和1000多家地方信用局已收集1.6亿成年人的信用资料,每天发送个人信用报告超过200万份,每月个人信用档案数据库更新次数超过20亿次。相比而言,我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起步晚、推广慢。建议在全国信用信息平台设置子库,充分利用大数据等前沿技术逐步建立完善个人信用档案,涵盖纳税、信贷等重要内容,将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假冒身份进行虚假工商注册、盗用个人身份信息进行诈骗等行为及时纳入信息档案中,形成跨部门、跨地区、全生命周期、全方位联系的信用信息档案。根据工作需要开通实时查询身份证真伪和挂失情况,共同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
做好宣传,增强广大民众的防范意识。通过公布典型案例,提高公民保护个人身份信息安全的意识。提醒公众个人身份证不能随便外借,要保存好身份证原件,一旦身份证遗失应马上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补办,开具补办证明。要谨慎公开身份证照片,对身份证复印件的特定用途要进行标注。可到企业信用平台查询是否存在冒名注册公司,如有应尽快到税务部门查询有关信息,看是否进入“黑名单”或被列入非正常户,可出示报案证明、补办证明或者报纸声明予以佐证。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