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潘亦纯)12月22日晚间,国务院公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税务局获悉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途径。
在实际办理中如何操作呢?两种途径办理
纳税人可以在单位每月发放工资的预扣预缴税款环节办理,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的自行纳税申报环节办理。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时,纳税人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具体来看,除大病医疗外,对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五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选择在任职单位每月发放工资预扣预缴税款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首次享受时,纳税人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报送给任职单位。任职单位比照“三险一金”的扣除方式,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未享受、未足额享受或无法享受(大病治疗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须完整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另外,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在预扣预缴税款环节、还是在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一定要准确完整地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及时提交给任职单位或税务机关。
纳税人可以通过纸质表格、电子模板、远程办税端三种方式向任职单位或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其中远程办税端最为便捷。
2019年1月1日,税务机关将正式发布远程办税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和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纳税人下载或打开这些远程办税端软件,通过实名注册获取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并进入软件操作界面,即可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此次《办法》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和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更给出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方法。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198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以来的一次重大改革。
北京市税务局表示,个人所得税改革牵扯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涉及上百万扣缴单位,上千万自然人纳税人。北京市税务局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下,提前谋划和部署。
文章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