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安全

航空公司泄露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的司法救济存在困境

编辑/作者:安安 2019-01-23 我要评论

原题:法院以高度可能认定购票平台和航空公司泄露个人隐私 资料图 庞某与APP运营商技术力量和信息掌握程度的不对等使得作为个人信息真正权利人的自然人举证能力较...

  原题:法院以“高度可能”认定购票平台和航空公司泄露个人隐私

  资料图

  庞某与APP运营商技术力量和信息掌握程度的不对等使得作为个人信息真正权利人的自然人举证能力较弱

  东航和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某个人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且东航公司和趣拿公司所提供的泄露信息的主体为他案犯罪分子的反证无法推翻上述高度可能

  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突破与困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8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获奖案例,其中一起涉及航空公司、网络购票平台侵犯公民隐私权纠纷的案例引起广泛关注。

  司法实践中,自然人提起的隐私权纠纷案件数量占信息抓取类案件总量的比例偏低,呈现“侵害规模大、胜诉比例低、诉讼动力不足”的特点。

  该案系最高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是由网络购票引发的涉及航空公司、网络购票平台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纠纷,各方当事人立场鲜明,涉及的焦点问题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本案终审判决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彼时所公布的民法总则首次通过民事基本法确立个人信息的法律地位,信息抓取类案件数量激增,个人信息纠纷解决面临巨大挑战。国内首起安全软件号码标注隐私权纠纷案、朱某诉百度隐私权纠纷案、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徐玉玉电信诈骗案等皆为近年引发的民事、刑事诉讼。

  本案作为国内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对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隐私权侵权的认定进行了充分论证,兼顾了隐私权保护及信息传播的衡平,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该提供了一个重要分析样本。

  谁泄露了乘客的个人信息

  乘客庞某于2014年10月11日,通过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拿公司)下辖的去哪儿网平台(网址为www.qunar.com,以下简称涉案平台)订购了2014年10月14日泸州至北京(以下简称涉案航班)的东航机票1张。

  同日,趣拿公司向鲁某尾号1850发送短信称,涉案航班机票已出票,并注明星旅航空客服电话及订单查询和退票改签的网址;趣拿公司同时向鲁某发送了警惕以飞机故障、航班取消为诱饵的诈骗短信的提醒短信。

  2014年10月13日,庞某尾号949手机号收到号码来源不明的发件人发来短信称涉案航班因飞机故障取消,并要求其拨打4008-129-218改签。鲁某在知晓且未收到上述短信后,拨打东航公司客服电话95530予以核实,客服人员确认该次航班正常,并提示庞某收到的短信应属诈骗短信。

  关于诈骗短信为何发至庞某本人,客服人员解释称通过该机票信息可查看到开头136、尾号949手机号码及开头189、尾号280手机号码,可能由订票点泄露了庞某的手机号码,客服人员确认了尾号949系庞某本人号码。

  庞某认为趣拿公司和东航公司泄露其个人信息,其个人隐私权遭到严重侵犯。因此他起诉至法院,要求趣拿公司和东航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趣拿公司认为,涉案航班的机票系从星旅公司购买,去哪儿网仅为网络交易平台,趣拿公司在本次机票订单中未接触庞某手机号码,且趣拿公司已向鲁某发送谨防诈骗短信,尽到了提示义务。庞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个人信息是东航公司或趣拿公司泄露,因而趣拿公司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东航公司也认为,乘客通过中航信提供订票系统服务,订票信息不存储于东航公司系统中,星旅公司向东航公司购买涉案航班的机票时仅留存尾号1280手机号。庞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个人信息是东航公司或趣拿公司泄露,因而东航公司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平台和航空公司“高度可能”乘客个人信息遭泄露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庞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庞某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时此案发生翻转。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4.990, 0.00, 0.00%)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以公告形式向庞某赔礼道歉;驳回了庞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本案中,庞某被泄露姓名、尾号949手机号、行程安排(包括起落时间、地点、航班信息)等属于个人信息,并且应该属于隐私信息,可以通过本案的隐私权纠纷主张救济。任何他人未经权利人的允许,都不得扩散和不当利用能够指向特定个人的整体信息。

  从机票销售的整个环节看,庞某自己、鲁某、趣拿公司、东航公司、中航信都是掌握庞某姓名、手机号及涉案行程信息的主体。但庞某和鲁某不存在故意泄露信息的可能,这表明东航和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某个人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且东航公司和趣拿公司所提供的泄露信息的主体为他案犯罪分子的反证无法推翻上述高度可能。

  庞某与APP运营商技术力量和信息掌握程度的不对等使得作为个人信息真正权利人的自然人举证能力较弱。因此,根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东航公司、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某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综上庞某请求趣拿公司和东航公司向其赔礼道歉,应予支持。此外,庞某请求趣拿公司和东航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庞某因此次隐私信息被泄露而引发明显的精神痛苦,因此,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个人信息的司法救济存在困境

  结合本案案情,以类案分析为方法,笔者对当前个人信息司法救济现状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笔者以本案为基准,将信息抓取类案件裁判文书所涉高频词汇作为关键词,通过北京审判信息网导出裁判文书1383份。案由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隐私权纠纷及名誉权、知情权纠纷等,该组裁判文书基本囊括北京法院2011年至2018年审结的信息抓取类民事案件,对个人信息纠纷解决研究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从中发现,当前个人信息司法救济存在以下特点:

  第一,近三年个人信息隐私权纠纷案件数量增势明显。以笔者提取的82件隐私权纠纷为例,2015年案件数量16件,同比上升220%;2016年21件,同比上升31.25%;2017年36件,同比上升71%。近年通过诉讼进行个人信息救济的自然人数量逐渐增多。

  第二,抓取信息类案件中,隐私权纠纷占比偏低。虽然信息抓取类隐私权纠纷案件数量有所增多,但案件数量占信息抓取类案件总量的比例仍属偏低。以笔者所选样本为例,隐私权纠纷82件,占比6%;不正当竞争纠纷818件,占比59%。

  第三,信息抓取类隐私权纠纷胜诉比例偏低。以笔者所提取样本为例,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胜诉比例明显高于隐私权纠纷。笔者选取的83件信息抓取类隐私权纠纷中,胜诉比例仅为5%,且其精神损害赔偿皆未获得支持;但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胜诉比例却高达67%,且其损害赔偿皆得到法院不同比例的支持。

  北京法院信息抓取类案件案由主要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与隐私权纠纷,个人信息司法救济则主要以隐私权纠纷为主。然而,该救济模式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认定方面存在困境。

  例如,在侵权行为的认定方面,隐私权纠纷仅保护具有隐私属性的“个人信息”,仅保护具有实质侵害的信息泄露行为,司法实践将捆绑安装行为、标记行为、关联APP个人信息共享行为及强制安装或私自保存等对隐私权不存在实质侵害的行为都排除在规制范畴之外。

  在债权责任的认定方面,对于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仍属偏高,自然人举证能力与证明标准严重失衡,主要表现在用户与APP运营商技术力量和信息掌握程度不对等,现有侵权责任形式无法实现个人信息充分救济,以上述案例为代表的隐私权纠纷证明标准较为严苛,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要求权利人证明APP运营商存在泄漏信息的高度可能,同时还需证明因泄漏行为导致实际经济损失或明显精神痛苦。这也是最终法官没有支持庞某精神损害诉讼请求的原因。

  (摘编自《审判前沿》中《个人住处认定举证责任分配及个人信息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转换》 作者陈晨 李思頔)

  责任编辑:陈靖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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