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误区
作者:朱品文律师 单位: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不少涉案人员家属过来咨询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的朱品文律师(法学硕士,办理过故意杀人、诈骗、贩毒、传销、枪支、寻衅滋事等特大刑事案件)时经常这样问:“我老公是15号带走的,到现在都20天了,目前人在某某看守所里,律师你能办理取保,把人弄出来不?”。家人被抓进去了,家属心情很着急,又不知道具体情况,很想将人保出来,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如果处理不当,很多家属误入歧途。曾经有一个案子,嫌疑人本人并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办案单位也未充分、确凿的证据能证明其犯罪事实,只是通过其他案件线索牵涉进来的。办案单位告知其本人及家属,如果认罪就给其办理取保候审,这样办理取保候审后的结果就可想而知了。现平顶山知名律师朱品文结合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和法律素养,对取保候审作如下解析和提醒:
一、取保候审的含义
我们平时说说的某人因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被送到看守所后,通过律师及家人多方面努力,将某人在未经法院开庭审判之前放出来,甚至称为人“捞出来了”,其实多指的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从法律上来讲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是取保候审的直接法律依据。
二、取保候审需要满足的一般条件和法律规定
1、非暴力犯罪的。相对于暴力犯罪而言,盗窃、抢夺、诈骗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办理取保候审时更容易一些。
2、存在重大疾病,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司法实践中,以这个理由申请取保候审的,只有严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会批准取保候审。
3、怀孕的妇女。
4、认罪的。如果不认罪,一般很难取保候审。
5、财产案件,退赃,积极交纳罚金的。
6、人身损害案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争取到被害人谅解的。
7、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实践中90%以上审判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可能会被判缓刑,而缓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审理期间办理了取保候审,而判决时因不能缓刑而判3年以上的实刑,之后再被收监,就会令被告人产生对法律的不理解、对法不可知的恐惧以及对法无定律的迷惑,也不利于其改造。所以,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难取保候审。
上述可以取保候审的一般情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不得取保候审的一般情形及规定
在实践中一般这四种情形不会批准取保候审:1、犯罪情节严重,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犯罪后逃逸的;3、不认罪,对指控的犯罪有异议的;4、尚有同案人员没有被抓获的;5、外地户口,本市没有固定住所,不能保证随传随到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提出了四种不得取保候审的特殊规定:1.累犯;2.犯罪集团的主犯;3.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4.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四、家属对取保候审的常见误区
1、认为人放出来了,就没事了
人放出来了,指的是取保,其实往往还要“候审”,即等候法院审理判决。虽然,有的案件情节轻微不予以起诉或者确实办案机关经审核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以起诉的情况也有,家属没有接到确切通知情况下,不要认为人放出来了就没事了,后面还有候审,存在开庭审理后定罪量刑的情况。取保候审只是对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以关押,与将来的判决无关,有可能判处缓刑,也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等需要实际关押,也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2、认为找关系,人就能放出来
取保候审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要偏听偏信小道消息,取保候审通常有三种情况,详细分析如下:
第一种是证据不足,检查机关 不予逮捕的情况下对强制措施的变更,这种情况下的取保候审在现实中并不多,但也存在,这就需要犯罪嫌疑人向律师全面说明情况后律师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判断,需要律师及时与检察机关就逮捕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充分性进行沟通,争取不予逮捕。 第二种情况是情节相对较轻,不予关押不至于危害社会的取保候审,这种情况实务中占绝大多数,这类案件通常有两个基本的前提条件,1、被告人认罪;2、消除了社会影响,如积极退赃(款),如果有被害人,通常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不适合关押。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认为取保出来了,就想干什么都可以了
有的人出来了,家属及其本人都很高兴,以为想干什么都可以了,甚至想四处旅游,出国逛逛。这种想法就大错特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就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所以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人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行动上也是有限制的。
基于上述内容总结,希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对取保候审这一法律制度能够有充分的认识,不要盲目听信和偏执的坚持所谓的“捞人”。朱品文律师建议家属此时应做的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通过到看守所会见以及和办案单位的沟通,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在对案件有充分的了解后再考虑是否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以及采取何种方式申请取保候审,否则,轻信捞人往往会劳民伤财,效果并不好。
(本站特约律师平顶山律师朱品文,法学硕士,中国共产党党员,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平顶山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平顶山市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是平顶山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债权债务律师/离婚律师/交通事故律师/房产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平顶山律师朱品文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良好的法律素养,在长期的办案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在为当事人办案的过程中,以自己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宗旨:服务社会,心系大众,诚信敬业,勤勉尽责。律师电话:18237581108,律师网站:www.on1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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