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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屡屡获刑成窃取倒卖个人隐私掮客【2】

编辑/作者:李木然 2012-12-25 我要评论

江苏苏州三名“私家侦探”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近日被判刑。这一案例再次引起人们对“私家侦探”这一人群...

窃取、倒卖个人隐私“私家侦探”成信息掮客

“对于‘私家侦探’来说,无论是跟踪拍摄、窃听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还是从网上、有关服务行业和机构工作人员手中购买个人信息,都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江苏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丁海涛说,“说‘私家侦探’游走在法律边缘是不准确的,它在我国就是非法的。在调查中,这些‘私家侦探’几乎都不可避免地要运用到跟踪拍摄等侵犯个人隐私的手段。”

张家港法院提供的资料显示,郭某于今年初成立西城民生商务咨询服务部,并邀请同村的郭某某和妻弟张某加入。然而,所谓的商务咨询不过是一种幌子,这一服务部成立后接受的业务主要是调查婚外情和追踪下落。

丁海涛介绍,从各地破获的一些案件来看,由于早年公安部就明确禁止开设“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所以当前“私家侦探”公司往往都是以信息咨询、商务咨询或调查的名义进行工商注册,但私下里的主营业务却多是调查婚外情、追债等。

张家港这三名被判刑的“私家侦探”,其侦查手段也没有那些侦探小说中描写的那么高明。从法院审理和郭某交待的情况来看,其主要手段一是安装定位器、跟踪拍摄、窃听;二是从网上或其他途径购买各类信息,如住宿信息、手机话单、户籍信息、空乘信息、车辆信息等等。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法官吴丹介绍,郭某使用的这些手段,也是当前那些所谓的“私家侦探”常使用的手段。他们从网上买来信息,再高价倒卖给委托人,实质是个人信息倒卖的掮客。

2009年通过的有关刑法修正案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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