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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规范推出修订版 隐私安全宜制定国家标准

编辑/作者:安安 2019-02-03 我要评论

(原标题:个人信息安全宜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日前,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消息,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草案)》意见,此...

  (原标题:个人信息安全宜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日前,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消息,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草案)》意见,此番修订新增“不得强迫收集个人信息”、“个性化展示及退出”、“第三方接入点管理”等内容。

  正式实施不到一年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下简称《信息安全规范》)就推出了修订版,可见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需求之迫切。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再次为用户的信息安全加装“补丁包”,回应和疏解了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个中焦虑,以“用户有权拒绝个性化推送”的明确态度宣示公民隐私权利的神圣。

  个性化推送于公众而言可以说是感情复杂,“你刚和朋友聊旅游,手机转眼就推送机票广告”、“明明只是在电商平台上搜索过某样商品,打开另一款资讯A pp却出现相同的广告”……如此“贴心”的用户体验已经不再是惊喜,而多有“惊吓”的成分。正如专家所言,当精准推送变成了精准营销,让用户觉得自己的生活被别人窥探,反而起到反效果。

  精准推送对公民选择权的不尊重,源于其对公民隐私保护的漠视。长期跟进公民隐私保护课题的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在日前发布的《2018个人信息保护年度报告》中披露,尽管相关企业整体的隐私政策透明度较往年有所提升,但依然有超过七成A pp不合格,有21%的A pp在测评期间甚至根本“没有任何隐私条款”,其中不乏人们耳熟能详、下载量较大的客户端。一边是公民的隐私权利意识日渐觉醒、迭代演进,另一边却是企业对公民隐私的忽视,甚至有企业家公开宣扬“中国人对隐私问题没那么敏感”、“他们愿意用隐私来交换便捷性和效率”,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修订的信息安全规范与2018年5月的版本一样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于公众而言,“推荐性国家标准”这一关键词与很多很可能“一划而过”的A pp格式协议一样,也极容易被忽略。在2017年11月刚刚修订的《标准化法》中,载明“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诸如“用户有权拒绝个性化推送”等对企业而言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而仅能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促使其自愿采用,前述《标准化法》在法律责任部分也仅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提出相应罚则。

  当然,备受公众期待的《信息安全规范》,从制定到修改都汇聚了各界对公民信息保护的诸多共识,即便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也同样可以在长期的市场运行与竞争中为行业厘定边界,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用脚投票”来督促企业不敢蔑视公民隐私,以对用户隐私信息的尊重和保护来赢得市场。但法律的存在和运行,本就是社会治理明示规则以捍卫人的基本权利与尊严的体现,《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互联网已经是现代人离不开的一种基本生活方式,有越来越多的公民个人隐私需要被收集和使用,而隐私信息也越来越频繁地涉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攸关整个社会的基本运行秩序。运行仅一年的《信息安全规范》就有了修订的迫切性,足见社会个中需求与公共焦虑,诚望从“推荐性国家标准”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范制定进程可以再快一点,这同样是对尊重用户隐私的市场主体的一种制 度鼓励和竞争赋权。“用户拒绝个性化推送”的“权利”不能止步于“推荐性标准”的柔性呵护,应当有真正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保障。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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