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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公共安全

编辑/作者:江 溯 2020-08-07 我要评论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已经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网络也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对象、犯罪工具、犯罪空间。据悉,近年...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已经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网络也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对象、犯罪工具、犯罪空间。据悉,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年平均增幅达34%以上,“犯罪的摩尔定律”已经初步显现。从总量上看,网络犯罪数量已经占到所有犯罪数量的三分之一,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犯罪类型。

  一、维护网络安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各种新型网络犯罪的蔓延,不仅会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而且对公共安全也造成了严重威胁。需要指出的是,在信息网络时代,刑法上“公共安全”的涵义发生了重大变化。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公共安全(即刑法分则第二章所指的公共安全)以外,网络安全事实上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共安全,成为事关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问题。网络安全与国家治理和社会运行的关键领域,例如交通、金融、医疗等直接相关,而网络犯罪对这些关键领域网络安全的威胁必然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可以说,在当今网络时代,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公共安全。在上述关键领域打击网络犯罪、捍卫网络安全,才能真正维护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公共安全。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安全的内涵随之发生变化。一般认为,网络安全的基础要素是系统安全,即系统的平稳运行状态及系统应用的安全;核心要素是信息安全,即系统数据不受干扰、提取和破坏;战略要素是内容安全,即违法、有害的信息不得传播。从目前网络犯罪的实际状况来看,针对上述网络安全三个要素的网络犯罪的危害性不容小觑。

  二、多举措打击网络犯罪

  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匿名性与跨国性等特征。为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一直在不断努力。刑法通过历次修改,充实和完善了网络犯罪相关条文,为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通过发布一系列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

  随着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网络犯罪已经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形态,网络安全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这种背景之下,无论是刑事立法、司法还是刑法理论,都不能采取“鸵鸟政策”,而是应当与时俱进,共同维护网络安全。具体而言:一是打击网络犯罪,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理论界的联动。实际上,从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立法机关一直在修改相关罪名,以回应网络犯罪带来的挑战。今后一段时间可能还需要增设一些新的罪名,以回应一些目前刑法无法回应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司法机关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和相关指导性案例等,对统一法律适用发挥了很大作用。除此以外,理论界也应作出应有贡献。目前来看,理论界对网络犯罪的研究较浅,与实际需求还有一定距离。二是应加强法律和技术的结合。网络犯罪是智能型犯罪,具有高度的智能性和技术性,办理此类案件仅有法律人是不够的,还需要吸纳一些对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有专长的人才参与到网络犯罪治理中来。三是网络犯罪的跨国性是近年来面临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对此,加强国内国际合作,形成打击合力,势在必行。四是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不仅需要完善公权力机关之间的沟通机制,更需要强化公权力机关与私营机构尤其是大型互联网公司之间的合作机制,倡导一种新型的网络犯罪治理“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从国际经验来看,大型互联网公司所具有的数据优势、平台优势,是公权力机关不掌握的,可以依法、规范、有效利用。

  (专题详见《人民检察》2020年第12期“惩治网络犯罪与促进网络治理研究专题”或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

文章来源:正义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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