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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伍华:互联网时代莫忽视个人生物信息安全

编辑/作者:安安 2019-07-15 我要评论

如今,互联网应用和技术创新让一切皆有可能。指纹验证、人脸识别、声音解锁一些原本离我们很遥远的技术仿佛在不经意间就变成了现实。这些利用了个人生物信息的高...

  如今,互联网应用和技术创新让“一切皆有可能”。指纹验证、人脸识别、声音解锁……一些原本离我们很遥远的技术仿佛在不经意间就变成了现实。这些利用了个人生物信息的高新技术广泛应用于电子商务、银行、社会福利保障、安全防务等领域,让人们享受到了高科技带来的便利。

  所谓个人生物信息,是指采集于人体的指纹、虹膜、面容、声音、步态等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变更的特质。随着生物科技的飞速发展,上述个人生物信息的获取、采集、存储和应用越发便利和普及,原本属于“黑科技”的面部识别技术也飞入寻常百姓家。科技改变生活,但科技也是一柄双刃剑。生物信息在收集、使用和保护中的不当或漏洞,会给他人盗取利用带来可乘之机。不仅容易造成个人物质和精神上的极大损害,也会给社会治理甚至国家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因而,从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维度出发,个人生物信息有待重新审视,提升安全警戒迫在眉睫。为此建议:

  一、厘清属性,夯实生物信息作为私权的根基。现有法律中,个人生物信息作为私有权属尚未得到确认,保障更显力不从心。因此在生物技术应用迅速推进的当下,法律层面也必须适时跟进。应将散见于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形成完整体系,为新技术应用建章立制,厘清个人生物信息的法律权属和地位;尤其要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信息被滥用问题出台可操作的权威细则,为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更好的法律和制度保护。

  二、广造舆论,提高广大群众风险防范认知水平。个人生物信息与密码不同,它无法更改,具有无形的价值。因此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提高社会普通群众的隐私意识、安全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相关应用机构及企业也必须担当起社会责任,教育引导个人信息主体在充分享受生物信息技术带来的便捷性的同时,不陷入技术进步的盲目快感。

  三、加强监管,打击过度采集生物信息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其发布的一篇报告中指出,九成以上的通讯社交、网上购物类App存在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问题,部分App收集可识别生物信息时未明确告知用户,涉嫌过度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App、“互联网+政务”及商业机构等各类平台采集生物信息行为实行立体式、全方位监测,重点检查信息主体是否具有信息采集的主导权和选择权的问题,打击过度采集生物信息情况,严惩非法利用采集的相关信息行为。

  四、明确重心,确保数据活动安全规范。要进一步细化出台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企业或组织破产、注销后如何依法销毁相关生物信息防止外泄的条款。此外,要强化网络运营者及第三方应用的自律和安全管理,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对生物特征数据、特征模板和应用程序等进行加密,尽量减少乃至避免修改样本数据、修改识别结果、攻击生物特征模板数据库等现象,提高防御黑客攻击的能力。(作者系江西省南昌市政协委员、湾里区政协常委)

文章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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