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新闻

公安部拟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窃取个人信息 不构成犯罪也将受罚

编辑/作者:安安 2018-04-06 我要评论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4月6日,记者从公安部官网注意到,公安部近日就《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互联网服务提...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4月6日,记者从公安部官网注意到,公安部近日就《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窃取、非法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即使不构成犯罪,没有违法所得,也将被处以最高一百万元的罚款。

  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网络安全责任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第二十五条,即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按照征求意见稿,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公安机关可以对互联网安全情况实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和上网服务等是否符合网络安全要求;是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网络安全漏洞隐患等。

  对于两年内曾发生过网络安全事件、违法犯罪事件,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网络安全责任义务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公安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重点监督抽查。

  对于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公安机关还要重点检查其是否采取了用户发布信息管理、已发布违法信息消除和防止扩散的措施。

  在检查程序方面,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或远程监测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警察证和《执法检查通知书》。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者单位有违法行为,造成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新京报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4、对于网友投稿的文章请仔细核对其真实性,如遇要求汇款转账情况,请格外谨慎。

相关文章
  • 严把网络安全关|CIS 2020天威诚信精彩亮相

    严把网络安全关|CIS 2020天威诚信精彩亮相

  • 鼎和保险公司荣获CIS2020中国网络安全创新年度金

    鼎和保险公司荣获CIS2020中国网络安全创新年度金

  • 通付盾荣登《2020中国网络安全产业100强》榜单

    通付盾荣登《2020中国网络安全产业100强》榜单

  • 腾讯安全与奇安信达成战略合作

    腾讯安全与奇安信达成战略合作